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 0 25 ) 川0 9 0 3 破5 号
四川建家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5年10月22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 )川09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建家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裁定本案交由本院审理建筑装饰。本院于2025年10月31 日作出( 2025 )川0903破5号决定书,指定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担任管理人,负责人为姜尚。
四川建家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2025年 12月8日前向四川建家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讯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1068号东旭阳光大酒店28楼管理人办公室;邮编:629000;联系人:李老师,联系方式:18781318186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申报伪造、变造 债权,否则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装饰。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 债权的,可以在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 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建家伟业建筑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建家伟业建 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1日上午9:30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建筑装饰。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 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建筑装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公 开 人: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